我所知的四二四事件內情    rdrcntr:3016 2015-03-22
陳榮成2015-03-22
《我所知的四二四事件內情》
1970紐約刺蔣案

著者:陳榮成
前衛出版社,20105年2月

內容簡介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在美國的撐腰下,支持了中國國民黨蔣介石政權在台灣的一黨獨裁專政統治,蔣介石並為其長男蔣經國鋪排接班準備。而台灣人經過二二八大屠殺,及接踵而來的戒嚴及白色恐怖,部分覺醒的台灣人開始在海外發展台灣獨立運動,1950年代起,以留日學生在日本奠定基礎,1960年代以後,台灣留美學生快速增加,海外台獨運動發展重心漸移轉至美國。面對中國國民黨的威權統治,海外台獨運動從來都不排除激烈革命手段的路線,1970年4月24日,台灣留學生黃文雄、鄭自才,於當時擔任行政院副院長的蔣經國訪美時,在紐約市中央公園附近的布拉薩旅社(Plaza Hotel)前, 對蔣經國進行槍擊暗殺但未遂的行動,即為此革命路線的重大發展。

本書作者陳榮成教授,1969年7月起擔任全美台灣獨立聯盟的海外聯絡工作,在「必須讓蔣經國消失」的信念下,奉聯盟主席蔡同榮及副主席張燦鍙之請,以聯盟的活動經費購買兩支手槍,並前往巴西發展組織及尋找槍手,槍支後來交給了鄭自才,其中一支竟成為刺殺蔣經國的武器。陳榮成對於鄭自才多年來指控他是作證證明鄭自才與黃文雄有罪的唯一證人,在此之前,他一直未曾為自己辯駁。本書的完成,是以直接當事人的角色,披露四二四事件發生前後的因果、演變及影響。


四二四事件、美國AP新聞社的報導

目錄

第一章 巴西之行和兩枝手槍 
第二章 「四二四」當天和鄭自才在派出所的談話 
第三章 聯盟的善後處理和保釋金 
第四章 被迫出庭和證詞 
第五章 所謂「槍枝的來源」 
第六章 槍店主人的證詞 
第七章 鄭、黃被起訴和放棄論 
第八章 第一流名律師 
第九章 被判重罪、棄保潛逃及判決刑期 
第十章 賴文雄扮演的角色 
第十一章 嫁禍於人與同志愛 
第十二章 蔡同榮和我 
第十三章 結語 
附錄 
1、重要日期 
2、我的證詞英文版 
3、四二四判決摘要(英文) 
4、台文通訊專訪文 
5、誰證明鄭自才有罪

結語

讀者們和我作夥,空間上從巴西聖保羅城到紐約曼哈頓(Manhattan)地方法院,時間上則從1969年到2014年,由20世紀走入21世紀,好像時空交錯,無頭無尾。所以我最好用結語來向讀者們作一個交代。

本書的結構是用第一人稱來講述四二四事件始末,事實內容的記述,切實符合當時發生情況,以客觀性、迴避政治及自我宣傳性,來作歷史性的交代。在每一章節中,作者加入一些評判,是當時1970年代的斷言,讀者們請瞭解,20世紀發生的代誌,是不能用21世紀的標準來判讀的。

本書初稿於1970年代末就已完成,但一直遲遲未發表,實在有很多顧忌。這一年來(2013-2014),事件重要人物如賴文雄、蔡同榮相續去世,歲月不待人,本人也已入77年紀,一者不想再「沉冤莫白」,二者感覺應對台灣後代作一小小的貢獻,希望這些經驗能夠傳承後代,作他們日後帶咱台灣百姓,走入台灣人的迦南地的參考。政治智慧是累積的,應記取歷史的教訓,逃避不利,借重有利。

我寫這本書,儘量用台灣話,希望能拋磚引玉,讓大家能發揚光大我們的台灣話,走上台灣本土化,「台灣加油」!Go Taiwan! 自「四二四事件」發生,因為志士黃文雄所用來驚天一擊的手槍是登記在我的名下,我像被「鬼打著」,無端捲入事件中,成為關鍵關係人,而不得不在美國檢調追查壓力下,向承辦法院在陪審團面前出庭作證,我多年間因此所受到的同志詰難、排拒;同鄉質疑、嘲諷、挑釁⋯⋯,本來我都強自按耐,「吞忍」下來,我認為「槍」的事實就擺在眼前,事實就是證據,「人言」也者,讓它隨風去。

但是自九○年代以後,島內政治情勢變化,隨著海外黑名單人士返鄉運動熱潮,「刺蔣案」當事人當然成為島內反對運動界及政論媒體界極度關注的對象,然而「刺士」黃文雄猶浪跡天涯,另一「受難英雄」鄭自才就有很多發言揮灑的空間了,但是他有關四二四事件的陳述,對我許多悖離事實的指摘,再把我「白白布染到黑」,我開始有了在適當時機要把事實真相公諸於世的想法,因此也展開萬里追蹤,一路查訪的行程,包括訪問當時起訴鄭自才的檢察官本人,鄭自才的辯護律師,⋯⋯並調出四二四案審理過程及最終判決的法院文件,讓原始資料說話。

說起鄭自才的「畫黑漆白」,他在1990年7月《政治週刊》第281期受林康先生專訪〈細數「刺蔣案」來龍去脈〉,是他在台灣對我「有的放矢」的起端。林康請他「談談你應訊的經過」,他說: 「當時大家擬定的策略是由黃文雄認罪,承認開槍,至於我的部分,如果陳榮成不出面作證說是我要他準備把槍帶上來的,陪審團就找不到我涉案的證據。

但是,蔡同榮卻拒絕打這通電話給陳榮成,以致當警方把他從路易斯安那押到紐約後,他就和檢方達成交換條件,由他在庭上認罪,以換取較輕的刑期,陳榮成於是和盤托出,陪審團也就因此判我有罪。」

對於他的自圓其說,我好幾次想出來辯解,但後來都作罷,有四大原因: (1)對鄭自才來說,他的犧牲已很大。至於他對我無理的控訴,我也不去計較,我想保持一般人對他的形象。 (2)牽涉到美國法律問題。 (3)不願個人的英雄行為,將「台灣獨立聯盟」被美國政府列為非法暴力組織,中了國民黨的計。台灣獨立運動中,聯盟為台灣前途向前邁進,不是其他在海外的任何組織能媲美的,很多組織只是曇花一現。 (4)個人對黃晴美女士為台灣獨立做很大的犧牲,她捲入此場無妄之災,遭逢此巨變感到遺憾。特別是,這不是她自己選擇的人生路。希望她的後半生有幸福的生活。 針對「我和檢方達成交換條件」,鄭自才有什麼證據?已過40多年,我還不知,沒見到、沒聞到、沒吃到交換條件。反而從檢察官所得到的是「不友善的證人」,是對鄭自才及聯盟有利的證人,間接也救了蔡同榮及台獨聯盟。

有關「庭上認罪」:我上法庭作證,是以證人身份,不是被告的身份,沒有罪狀可言。 內人常笑我:「衰 ka 落頭毛,鄭自才『賴』你超過40年,他自己的一錯再錯,都算沒有錯。」 他的無知(Ignorance),是從黃文雄被制伏,他走過去就開始了。在《共和國》雜誌第54期第16頁(2007年 5月),他自己也承認,他若無走過去,可能 ma 無代誌。

我個人的看法,鄭自才有六大疏誤,供做參考: (1)不該用有登記的手槍。當黃文雄的手槍被警探詹姆斯取獲時,他已記住槍枝的登記號碼G42964。
(2)黃文雄被制伏,他見狀想要搶救黃文雄,聰明的人,應該像蔡同榮,急速溜走,就不會有在後續的發展了。
(3)出病院,被押至第十八號警察所,當天下午4時和詹姆斯談話並被錄音,自才已全盤托出,講完後才發現不妙,才再要求律師,但錯誤已經造成了。
以後法利斯就是依據這個記錄,有系統地在法庭建立意圖謀殺之說,並駁斥鄭自才的「放棄說」。 (4)審判時出庭作證。被告有權利不出庭,他卻違反雷律師指示,堅持出庭。
(5)星期三中午到 Peekskill,NY 購100粒點22手槍的子彈,交易完成後,被 Harold Flynn 登記,且立刻向當地警察局報告。
(6)放棄論(Abandonment theory)不被接受。
星期三晚上11點,他和賴文雄(Frank Lai)談放棄刺蔣的企圖(開槍前,兩人還在談話,黃文雄也沒作證他放棄),沒被陪審團採信,結果所有12位陪審員都認為他兩罪狀都成立。陪審團全體只花不到一小時,就認定鄭自才犯了兩大罪狀!

以上的疏誤,完完全全是沒有壓力的錯誤(unforced errors,見圖解),簡言之,是自做自受。作者常自嘆,鄭自才為什麼不尊重他人的建言?

我們再回到「誰證明鄭自才有罪?」的題目上,這種自我傷害(self-inflicted wounds),是相當令人傷心的。作者也常問,那些週遭的同志,諸如王秋森等等,口口聲聲發揮「同志愛」,為什麼不供給自才兄一些政治智慧?自才兄3、40年來,在報章雜誌或電台電視場合,以「打人喊救人」的姿態,說他的被判有罪,都是陳榮成的不利作證,才有如此下場;他一面要作英雄,一面又裝作受害者(victimization),這種要有蛋糕又要吃蛋糕(have a cake and eat it)的魚與熊掌兼得的宣傳,是眾所不及的超人伎倆,難怪他的攻擊方式周旋在人格謀殺(character assassination)上,效果相當有成就。讀者們若有機會翻閱一些報章雜誌,很容易發現,編輯人先入成見,幾乎百分之百接受「不利證詞」的說法,沒有幾個編輯人會退一步想一想,手槍有登記號碼,證物不會說謊,但人會說謊(number does not lie, people lie)。在自才兄的說詞中,我變成真真實實的爭拼球。(piñata,這是小孩生日的遊戲,piñata是用紙做成動物的型態,裡面裝糖果等,掛在高處,每個小孩們輪流用木棍打擊,直到裡面的東西掉完為止。)

現在我仍和40幾年前的看法一樣,「四二四事件」客觀條件不成熟,計劃不周全,成功率微乎其微,致使受害者犧牲太大,包括提供抵押品的幾個家庭。

當時蔡同榮當主席,他對這事件要負重大道義和政治責任,他不但沒反對這件事,且默默完成己願。他算很僥倖閃避了美國的刑事責任。

整個的事件,對很多人有深遠的影響。就我個人而言,我一直認為我要再回歸故鄉的懷抱,是不可能了。就這樣,我不得不大大修正我的人生方向,有了在美國定居的打算,因此,從那時刻起,我將自己的小孩努力栽培他們融入美國社會,不再像從前,總認為要鮭魚回鄉。我回去故鄉的夢,破滅了。這究竟是一個悲劇或是喜劇的結局呢?我自己也不清楚。

我想請問諸君,若同樣的事件和情形再發生一次,你會如何做呢?我不知道別人會如何做,但我,仍然不後悔自己走過了這條各各他的路。

我不後悔自己參與了台灣獨立啟蒙運動,但做夢也沒想到會被抹黑,斷送我為台灣獨立運動再盡力的機會。 對在美台獨聯盟而言,士氣的影響發酵,特別黃、鄭突然出走,內部領導層之轉換,初期學文法商科同志們幾乎一掃而光,領導層轉入技術者主持(technocrats),對政治、經濟、社會問題,似乎不太熟悉,政治智慧(political wisdom)之缺乏,對以後2、30年的運動有相當大的打擊。

對台灣局勢,有台灣化(Taiwanization)的喚醒,特別是李登輝先生接任KMT主席和總統職位,後來又有陳水扁8年的執政。但是中國那邊的經濟成長,也給予台灣極大衝擊,有抵銷台灣化的傾向。台灣人去中國求經濟發展,也在意識上深深體會到,他們終究是台灣人,與中國人有相當大的差別,這可由50萬台灣人在上海市集中住在一區,明顯覺察出來。

我們已作夥走過四二四的路程,很顯然,在1960年代,疼台灣的少年人要消除獨裁的蔣政權,一如2014年的台灣青年落腳立法院,討論如何處理出賣台灣的馬政府。

我們沒有機會問:自才兄為什麼做出這一連串的決定(why he did it?),沒有人,包括作者本人,想去和自才兄爭取舞台,他是一枝獨秀,全舞台由他自導自演(Credit due to him solely.)。反言之,自導自演也要自擔,他該自己揹上比木材更重的鐵十字架,走各各他的路。 他拒絕第一流律師的勸言,自己對副檢察官的詢問,常常有所出入,使他個人不成比例(out of proportion)地浪費資源,更使疼痛和愛顧他的人嘆息。 俗語講「羅馬不是一日建成的」,本書的資料搜集,有關人事約談、場地考察,費時費力,幸有許多親朋戚友鼓勵關心,這些沈默的英雄(unsung heroes),無法一一列舉姓名,借結語一章表示感謝。吳滄洲夫婦從1979年開始幫忙,是我從商的啟蒙者,是我的至交,還有路州 New Orleans 的朋友們:呂世興夫婦,李清根夫婦,吳建信夫婦,王天合夫婦;舊時奧大同志,陳唐山夫婦,李賢淇夫婦,邱震華夫婦;舊日聯盟同志侯榮邦等,我都要萬分多謝。 最大感謝屬於前衛林文欽社長,他對本書從書名、封面設計到內容文字修飾,都提供了專業道地的編輯人意見,並且予以出版。 另外,我也要感謝在華爾街(Wall Street)工作的兒子奧利佛(Oliver Chen),他慷慨解囊,寄付一切出版費用。 書內文責全由作者本人自負。 2014年4月10日脫稿於波士頓(Boston, MA)




作者陳榮成留學美國時護照相片, 1962年

作者簡介

陳榮成略歷 
1937年:出生於嘉義朴子。 
1949年:進入嘉義中學。 
1956年:進入台大法律系司法組。 
1960年:受侯榮邦邀請,參加「關子嶺會議」。 
1962年:留學美國奧克拉荷馬大學政治研究所。 
1964年:取得碩士學位。續攻讀博士。 
1966年:任教於堪薩斯州Pittsburg State University。 
串連成立全美台灣獨立聯盟(UFAI),負責海外聯絡工作。 
為《Formosa Betrayed》英文版,與美國親國民黨人士展開筆戰。 
與張燦鍙等人八千哩路自由長征,巡迴全美宣傳台獨理念。 
1968年:轉往路易西安那州的西北州立大學任教。 
1969年:為聯盟任務,赴巴西募集台籍菁英志士。 
和吳富美結婚,育有三女一男S.T.O.P.。 
1970年:認為時機尚未成熟,拒絕刺蔣計畫。四二四事件後,受到盟員攻擊, 
漸與聯盟疏遠。 
1974年:翻譯《被出賣的台灣》在日本東京、美國紐約出版,輾轉流入台灣。 
1988年:自西北大學教職退休,專營進出口生意。 
2014年:《我所知的四二四事件內情》出版。


記載歷史,目的在追求真相

1970年4月18日,蔣介石的繼承人蔣經國應美國國務卿羅吉斯之邀,赴美做為期十天的訪間,以爭取美國政府對國民政府的援助。

1960年代末期,台灣留美學生的人數逐漸超過留日學生,有些人剛畢業、開始工作不久,財力很有限。很多留美學生靠打工、部分靠獎學金完成學業,對美國的社會和法律,可能不是很了解。「四二四刺蔣事件」對當時的台灣留學生、台灣和中國國民黨,都是一件非常震撼的大事,事後很多爭論對台灣獨立建國聯盟的影響也非常大,但是當時有些事無法公開,黃文雄、鄭自才逃亡,當事者無法出面清楚說明事件的過程。

424刺蔣的一聲槍響,引起全世界對台灣獨立運動的注目,美國、日本、歐洲、加拿大各地的電台與各大報紙,均以頭條新聞大幅報導。台灣獨立建國聯盟受這些爭論影響,但是沒有瓦解,台灣獨立建國運動照樣向前進展。

《我所知的四二四事件內情》記錄424刺蔣事件: 包括了買槍的過程和記錄、台獨聯盟的善後處理和保釋金、陳榮成的證詞、槍店主人的證詞、鄭自才在警局的供詞、副檢查官法利斯(Fallis)以鄭自才的供詞、自願的作證和「放棄論」所採取的結辯,也訪問相關的被告律師Victor Rabinowitz(代表過古巴卡斯楚、人權法案名律師)、雷律師的結辯等, 以前未公開過的資料。

從法院審判中,可見美國司法、陪審團、檢查官與被告律師的攻防。檢查官原本有意牽連當時的台獨聯盟主席蔡同榮及台獨聯盟,雖然,與事件相關的盟員對蔡同榮相當不滿,但是他們也沒有指證蔡同榮與事件有關,因此,檢查官原本有意牽連蔡同榮及台獨聯盟的意圖,沒有成功,因為找不到有力的證據。

《我所知的四二四事件內情》點出鄭自才的六大疏誤。(「結語」)
(1)不該用有登記的手槍。當黃文雄的手槍被警探詹姆斯取獲時,他已記住槍枝的登記號碼G42964。
(2)黃文雄被制伏,他見狀想要搶救黃文雄,聰明的人,應該像蔡同榮,急速溜走,就不會有在後續的發展了。
(3)出病院,被押至第十八號警察所,當天下午4時和詹姆斯談話並被錄音,自才已全盤托出,講完後才發現不妙,才再要求律師,但錯誤已經造成了。
以後法利斯就是依據這個記錄,有系統地在法庭建立意圖謀殺之說,並駁斥鄭自才的「放棄說」。 (4)審判時出庭作證。被告有權利不出庭,他卻違反雷律師指示,堅持出庭。
(5)星期三中午到 Peekskill,NY 購100粒點22手槍的子彈,交易完成後,被 Harold Flynn 登記,且立刻向當地警察局報告。
(6)放棄論(Abandonment theory)不被接受。
星期三晚上11點,他和賴文雄(Frank Lai)談放棄刺蔣的企圖(開槍前,兩人還在談話,黃文雄也沒作證他放棄),沒被陪審團採信,結果所有12位陪審員都認為他兩罪狀都成立。陪審團全體只花不到一小時,就認定鄭自才犯了兩大罪狀!

《我所知的四二四事件內情》也批判了與作者「一起踢球的夥伴」、很會募歀的蔡同榮。談論雖然不多,有幾句話幾乎可概括:(陳榮成的牽手)常常「講笑」,同榮仔打電話來,不是「要錢」就是「要命」;典型的「虎頭老鼠尾」;「me、me、me」的人格特質,使他在民進黨中是屬於少數的一群,並無「死忠兼換帖」和其一起努力,陷於孤立的地在聯盟當中;他是一個創始者,但為了好名,不計後果如何,將沒有狙擊經驗的「少年家」鄭自才及黃文拉進刺蔣的漩渦,是「別人的囝死未了」。

這與民視每次播放有關台灣獨立建國聯盟的專訪,都等於全部在談蔡同榮的故事;這引起盟員的普遍反彈,因為盟員普遍認為,很多事跡不是蔡同榮的功勞,他的貢獻也不及張燦鍙和黃昭堂。

對組織、對政治運動,領導人的人格特質,影響該組織或運動的命運,如同個人的人格特質,影響個人的命運。蔡同榮當然對台獨聯盟和台灣獨立建國運動有貢獻。

雖然424刺蔣事件失敗,但是,那一聲槍響,震撼、鼓舞了台灣人。黃文雄和鄭自才付出慘重的代價,他們的犧牲與付出將長留台灣歷史。

要了解「424刺蔣事件」,請參閱下列,黃文雄、鄭自才、陳榮成三人對該事件的訪談文章。 事實真相,由讀者根據下列的各方陳述,自已判斷。
/林茗顯 製作網頁,2015/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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