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rold Flynn,他是封面故事第14頁鄭自財所說的紐約上州槍店的經營者,他作証說1970年4月22日的上午十點到中午十二點之間,有位東方人帶一顆子彈走入他的店內,要購買一盒﹒25子彈,但要購買該子彈需要註冊的手槍,所以Mr﹒Flynn問這位東方人有否手槍執照,這位東方人說他沒有手槍執照,這位東方人尋問他是否能購﹒22子彈。Mr﹒Flynn要求這位東方人的汽車駕駛執照,登記購買的記錄,他登記鄭自財購二盒﹒22子彈,每盒50顆子彈,共100顆子彈。Mr﹒Flynn認証被告就是這位東方人。Mr﹒Flynn說被告走出店後,他馬上打電話給當地的警局探員備案,因為他認為這交易有點不對勁。
Mr. Flynn在紐約上州(Upstate New York )賣運動器具和子彈,根據他的證詞,鄭自才從口袋中拿出我移交的子彈,說他要買這種子彈。
Mr. Flynn說,
這種子彈要有特別的許可,如果沒有特別許可,不可以買這種子彈。因為那是很厲害的子彈,槍打下去就會散開,後來Mr. Flynn說,還有一種子彈,槍打不到不會散開,就是直接進入而已,那種可以買,也可以用在貝瑞塔的槍。Mr. Flynn賣了之後感到不安:
一個黃面孔的人買了好幾百顆子彈,他就馬上報警備案,說有這個人,叫什麼名字,買那種子彈。刺蔣事件在《紐約時報》刊出來後,Mr. Flynn一看就知道這是向他買子彈的人,
不知是自動還是怎樣,檢察官就把他調去作證了,他就說出這件事。其實沒用,只打掉一些而已。檢察官就說,這就是有意圖,你沒有放棄,你試圖殺掉某人,而且還執行,你用掉了子彈。這是很大的致命傷。
陪審團的判決不超過一兩個鐘頭,就全體一致同意,連一票同情他的都沒有。鄭自才認為他的作法是勇於面對,並不閃躲。美國人就說 You can't have a cake and eat it。你不能又要蛋糕又要吃,你如果吃了,蛋糕就沒了。你如果要說這些都有做,就不能說你無罪,你如果要做英雄,就應該承認這是你做的。魚與熊掌都要,這是不可能的。其實我出來作證,也很難判他有罪,如果能判有罪,也只是說他非法擁有槍枝,並不構成殺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