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4剌蔣事件】誰證明鄭自財有罪?    rdrcntr:6818 2007-06-26
陳榮成2007-06-26
這是我對「四二四」事件公開和大家從頭說起的第一次。

今年是「424」事件三十七週年,這三十幾年來,大家都聽片面之詞,我一直沒向大家講到這事件,有三大原因:

(1)因為對鄭自財來說,他的犧牲很大,至於鄭自財對我無理的控訴,我也不去計較,以保持台灣人對他的好印象。

(2)牽涉到美國法律問題。

(3)不願個人的英雄行為,將「台灣獨立聯盟」被美國政府列為非法暴力組織,中了國民黨的計。台灣獨立運動,聯盟為台灣前途向前邁進,不是其他在海外的任何組織可以比美,很多組織是曇花一現。

1969年7月4日,全美台灣獨立聯盟(UFAI)於芝加哥附近召開第二屆盟員大會,並改選第三任主席。當時的張燦鍙、羅福全、陳隆志及我支持蔡同榮出當主席,而王秋森等人則支持專職盟員的賴文雄,結果蔡同榮以高票當選聯盟第三任主席,海外聯絡部由我負責。

我於1970年2月28日購買﹒25 calibre Baretta槍及子彈一盒(50粒子彈),登記號碼G42964,3月2日購買﹒22 calibre Baretta槍及子彈一盒,登記號碼#39445,這兩隻槍都是用聯盟的錢購買的。 3月知悉國民黨特務頭目蔣經國來美,蔡同榮等認為我應有所行動,當時我積極反對,因為時機、槍手都不成熟,而且不贊成在美國做這種舉動。

4月初,鄭自財來電,說明他將承擔海外聯絡部的任務,要我交回所有的文件,包括那兩隻聯盟出錢買的手槍。鄭自財宣稱他做成決定後,我才接到指令,負責提供作案所需的武器,完全是片面之詞。 4月17日搭乘Delta Airlines到New York,在鄭自財家過夜,將文件及兩隻手槍交給鄭自財,並示範如何使用該兩隻手槍,囑咐他該兩隻手槍有登記,除了做練習用,不可有其他用途。當時也交出一盒30粒子彈,一盒40粒子彈。後來我到胞弟陳榮仁處過夜。4月24日那天的示威遊行胞弟也參加。我於19日回路州。

回路州後,我一直沒接到任何消息。4月24日中午,黃文雄開槍,鄭自財也被捕的刺蔣新聞在CBS電視廣播。在共和國雜誌54期2007年5月號的封面故事第16頁,鄭自財承認「看到黃文雄被制伏於地,我就走過去,我若無過去,我可能ma無代誌」。這是「四二四事件」六大致命傷之一。

當黃文雄的手槍被紐約市警局探員James Ziede拿取時,他看到手槍的登記號碼G42964(法院証人証詞第849頁),所以聯邦調查局很快就到我的辦公室找我。

在封面故事第17頁,鄭自財提及「證明我有罪,唯一的證人就是陳榮成」他要蔡同榮打電話給我,要我趕緊離開路州,但當時的蔡同榮也受聯邦調查局的監視,所以蔡同榮若打電話給我,他算是自投羅網。

紐約市警局探員James Ziede及另外一位警察恐怕我逃脫或不就擒,事先已在我的辦公室附近設局。我答應到紐約作證。

鄭自財審判案全部証人證詞共約950頁,我的証詞是從837頁至842頁,總共六頁。當中提及手槍及子彈的購買日期及地點。我否認聯盟指派我買槍。我購買槍完全是練習性質。

Harold Flynn,他是封面故事第14頁鄭自財所說的紐約上州槍店的經營者,他作証說1970年4月22日的上午十點到中午十二點之間,有位東方人帶一顆子彈走入他的店內,要購買一盒﹒25子彈,但要購買該子彈需要註冊的手槍,所以Mr﹒Flynn問這位東方人有否手槍執照,這位東方人說他沒有手槍執照,這位東方人尋問他是否能購﹒22子彈。Mr﹒Flynn要求這位東方人的汽車駕駛執照,登記購買的記錄,他登記鄭自財購二盒﹒22子彈,每盒50顆子彈,共100顆子彈。Mr﹒Flynn認証被告就是這位東方人。Mr﹒Flynn說被告走出店後,他馬上打電話給當地的警局探員備案,因為他認為這交易有點不對勁。

關於誰證明鄭自財有罪,在此可窺見。我個人希望在可預見之將來向讀者進一步報告個人所知的「四二四」真相。

現在我仍和三十幾年前的看法一樣,客觀條件不成熟,計劃不周全,致使受害者犧牲太大,包括提供抵押品的多數家庭。「四二四」的後果,借家母的話,”要做代誌,要擔輸贏”。



(上文,2007-06-26登載於台獨聯盟網站www.wufi.org.tw, 陳榮成:「我個人希望在可預見之將來向讀者進一步報告個人所知的「四二四」真相。」)

下文節錄自《青春逐夢 台灣國》口述歷史系列
台灣國 釘根
訪問:張炎憲 整理:許芳庭
訪談時間:2010年3月8日-9日、2012年4月22日
出版:吳三連台灣史料基金會
  出版日期:2013年7月

陳榮成部分 pp. 64-107
剌蔣部份 pp. 89-100


(上文,陳榮成:「不贊成在美國做這種舉動」。)

拒絕刺蔣計畫

蔣經國還沒來之前,美國已經公布蔣經國要來美國的消息,所以在1970年1、2月,他們就開始計畫要刺蔣。蔡同榮擔任UFAI主席時指定的執行秘書,就是鄭自才。鄭自才沒和我聯絡這件事,是蔡同榮和我聯絡的,我拒絕他。他們決定在美國做,我說我沒有辦法,不可能。我自己不願意,原因是條件還不成熟,不能這樣去做,不知道情況,也沒有人,什麼都沒有,怎麼能做。

但他們就是不這麼想,才會繼續往那方向去做。蔡同榮就解除我的職務,槍枝透過鄭自才辦理移交,所以我的職務做了幾個月而已。差不多是四二四前一個月移交槍枝,解除職務更早一點,因為我要安排買機票拿槍過去,需要花一段時間。我把槍枝移交給鄭自才後,教他如何操作。我不知道他們何時採取行動,但是知道他們有採取行動的計畫,所以我警告他:「什麼也別做,後果你承擔不起。如果你要做,就要甘願承受那後果。」真的他們後來就遭遇承擔後果的問題。現在變成雙方爭執各說個話的情況。

...

四二四案件六大致命傷

1、事發時鄭自才衝出去
四二四事件有很多漏洞,基本上有六個致命傷,所以後來鄭自才會被判罪。黃文雄是自己認罪,由他負責,所以他沒有經過審判。但是鄭自才沒有拿槍,沒拿槍的卻變成有罪。這個罪狀誰要負責任?他說陳榮成要負責任,說是我害他的,我做了對他不利的證言。我現在就回溯法庭的程序,他為什麼會被判刑?第一,鄭自才看到黃文雄被按倒就衝出去。他為什麼要衝出去?他當時的理由是看黃文雄被抓,想要去解救。在警察的立場來說,他是幫凶,所以他也馬上被按倒,抓起來了。他如果沒跑出去,黃文雄以一肩挑起責任,檢警根本無法查到鄭自才。

2、向警探全盤托出
鄭自才被打傷,縫了好幾針之後,抓去派出所。他肚子餓了,警察買了一杯咖啡和三明治給他吃。他想怎麼對他那麼好,就全盤托出,說剌蔣是他計畫的。有兩個警探,他們沒警告他:「你所說的任何話,都可能成為呈堂證供。」美國叫做美蘭達警告語(Miranda Warning)。其中一個聽了之後,就去報告檢察官。所以檢察官已經知道了,鄭自才也是嫌疑犯。因此鄭自才不可能以兩、三百美金保釋,而是九萬美金,和黃文雄差不多的錢。2008年我訪問那檢察官,他說原本保釋金要五十萬美金,法官不同意,這罪要五十萬美金?這種罪雖然有意殺人,但他不是為了財、色,動機很單純是為了政治,他過去又沒有犯罪記錄,所以將保釋金降低,但對我們來說,還是很多。當時哪有辦法去籌那些錢,但是大家基於道義、同志愛,還是拿錢出來。鄭自才無意的言談是最大的致命傷,因為檢察官已經知道,馬上去查槍枝的號碼,就往我這邊來了。

3、法庭辯護的問題
檢察官為了查這枝槍的來源,查到路易西安那。另外一支槍被鄭自才的老婆帶去加拿大。後來我去 做證,他們問我是否還有槍,如果我沒告訴他,就等於犯了偽證罪。黃文雄沒有帶兩支槍出去,所以說兩支還是三支,都不是重點,但是要緊的是不可以說謊,如果一說謊,就要一直說謊,用別的謊來掩蓋,如果檢察官去查證登記號碼,就會查到我的名字,知道我購買兩枝槍。我當時偷偷跟同榮說,傷害已經造成,要把傷害減到最小。我怎麼能夠去說謊?譬如說槍的問題,我怎麼能說:「我沒拿槍給鄭自才」。如果說我沒拿槍給他,那我拿槍給誰?又要拖那人下水。所以只能減少損害,保護組織。

後來鄭自才的辯護發生問題,因為賴文雄作證時,說他勸鄭自才放棄殺人,鄭就改變原意,不去執行了。這叫「放棄說」(abandon theory)。 但黃文雄真的去開槍,所以放棄說行不通,說不定還害到自己。之後我曾去找那個律師,他在三、四年前死了。這律師很有名,放棄說也是律師教他的。檢察官曾笑鄭自才:「你怎麼會用放棄說,這是法律名詞,普通人不知道,這表示律師已經在後面教你,所以你才會用那名詞。」而律師的意思是,鄭自才已經向警探坦承涉案,所以只能以放棄說辯護。但放棄說勝訴很困難,因為放棄說是表示已經有計畫,才要去放棄,所以很難去推翻。

檢察官一直證明,他不但沒放棄,那個計畫還是一直繼續進行。後來檢察官去拿ABC電視公司的影帶,在法庭上秀出遊行時,鄭自才還在和黃文雄說話,所以他們的計畫是繼續的,並沒有放棄。鄭自才說星期三晚上賴文雄叫他放棄,他決定放棄。但陪審團認為,剌蔣計畫已進行三個月,2月時又調槍過來,怎會十二小時前翻盤放棄?因此放棄說很難說服陪審團。

照法院的文件和我從傍調查的結果,那夜不是在說要放棄,是在討論誰要出面開槍,他們三個本來說要抽籤,但是沒抽籤,黃文雄說他還單身,他就擔起來做。所以這個放棄說也是致命傷。

4、紐約買子彈
我移交鄭自才的那些子彈,可打一軍團,他還去買子彈,實在沒必要,那也是其中一個很大的漏洞。

Mr. Flynn在紐約上州(Upstate New York )賣運動器具和子彈,根據他的證詞,鄭自才從口袋中拿出我移交的子彈,說他要買這種子彈。 Mr. Flynn說, 這種子彈要有特別的許可,如果沒有特別許可,不可以買這種子彈。因為那是很厲害的子彈,槍打下去就會散開,後來Mr. Flynn說,還有一種子彈,槍打不到不會散開,就是直接進入而已,那種可以買,也可以用在貝瑞塔的槍。Mr. Flynn賣了之後感到不安: 一個黃面孔的人買了好幾百顆子彈,他就馬上報警備案,說有這個人,叫什麼名字,買那種子彈。刺蔣事件在《紐約時報》刊出來後,Mr. Flynn一看就知道這是向他買子彈的人, 不知是自動還是怎樣,檢察官就把他調去作證了,他就說出這件事。其實沒用,只打掉一些而已。檢察官就說,這就是有意圖,你沒有放棄,你試圖殺掉某人,而且還執行,你用掉了子彈。這是很大的致命傷。

那是鄭自才本人去買的,多笨啊。日本,台灣和法國都是大陸法國家,如果被政府說你有罪,被告的責任就是要去推翻。美國法律是英美制,被告是否有罪,需要檢察官拿出證據證明。所以檢察官要去搜索證據,他們還查出他在附近拜訪另一家賣子彈的店。檢察官查到後來,鄭自才的放棄說就馬上被戳破了。

5、鄭自才自己出庭作證
鄭自才不用出來作證,律師叫他不可出來作證,他死要出來作證。根據美國的司法制度,你不用作證害自己,所以你可以不用出庭,不必上台作證。因為證明你有罪,是檢察官的責任。判決由陪審團決定,需要全体一致同意,如果陪審團有一票同情鄭自才,他就沒事了。

陪審團的判決不超過一兩個鐘頭,就全體一致同意,連一票同情他的都沒有。鄭自才認為他的作法是勇於面對,並不閃躲。美國人就說 You can't have a cake and eat it。你不能又要蛋糕又要吃,你如果吃了,蛋糕就沒了。你如果要說這些都有做,就不能說你無罪,你如果要做英雄,就應該承認這是你做的。魚與熊掌都要,這是不可能的。其實我出來作證,也很難判他有罪,如果能判有罪,也只是說他非法擁有槍枝,並不構成殺人罪。

6、棄保逃亡 他長時間吃苦,就胡亂跑。2007年我去拜訪當時的檢察官,他現在還活着,他說:「我多慘啊,法官也為他,被告律師也為他。」情況對鄭自才和黃文雄很有利,他們是在跑什麼?當然我可以理解他們沒有經驗,可能害怕就跑了。鄭自才一直指名說我害他,他才要跑,這不是個好理由。我曾警告他,不要用這隻槍去做其他事,這是訓練用的,如果是訓練用的,在美國法律來講沒有問題。美國百分之三十的人都有槍,擁有槍在美國是合法的,登記就好了,也不用每年登記,槍壞了也不用取消,很自由,到現在還是這樣。除非你有犯罪紀錄,才不可以買槍。 (註:槍是「訓練用的」,如同運動,用來練習射擊,target shooting。為了初步練習手槍射擊,通常用小口徑的槍。)

這六個因素是我分析他案件敗訴的原因,這六大致命傷把自己夾死了,就像孫悟空的緊箍咒,愈來愈緊,就跑不掉了。他很沒有法律知識,在警局時已承認這是他計畫的,講完之後,才說要請律師,如果他先說要請律師,律師會叫他不可以講,這個律師雖然很厲害,一直想辦法解救他,但他的說法使自己陷得太深,律師沒辦法,只好祭出放棄說了。台灣人說無牛就駛馬,但是贏的可能性不高。律師叫他不可以出庭作證,他又硬要去,依我的推測,這是鄭自才想要我造成一個歷史記錄,表示那是我做的。

國民黨的反應

審判時不超過一兩個鐘頭就決定了,陪審團不採信鄭自才的說法,認為他唆使黃文雄,所以他雖然沒拿槍,也和開槍的人同罪。這個案件在美國是觸犯聯邦罪,但是由州政府審判,因一事不二審,聯邦政府不再判刑,我的部分應該是我拿槍過州,沒經過批准,這也是聯邦罪,但是沒執行。

這些都不重要,我和黃文雄都沒有問題,我出庭是鄭自才的部分,因為鄭自才是執行秘書,我交接槍枝,沒有犯罪的意圖,也不知他要去殺人。就像借他菜刀,怎可說我有殺人意圖。怎能他用菜刀殺人,我也要被抓。

蔡同榮也調去問,他請求作證,檢察官不要,因為檢察官想抓他。如果讓他作證,他就會有豁免權(immunity)。他講的話就不能拿來審判他。當時國民黨在後面指使,一直搧動檢察官去抓蔡同榮,因為蔡同榮是WUFI的主席,如果能將他入罪,就可以瓦解台灣人的反國民黨力量。後來檢察官找不到證據,就沒抓他。蔡同榮沒上法庭,張燦鍙也沒有,出庭作證的只有我。後來他們就去紐約上州查邱坤勝,他負責管理聯盟的錢,他當時在德州石油(Texaco)工作,那是他的公司。多有趣,國民黨駐美大使周書楷他們都說中國支持金錢要殺蔣經國,所以美國FBI調查局就傻傻的去找邱坤勝查帳,這表示他們對台灣人活動的了解是多麼膚淺,刺蔣又不是為了錢。邱坤勝的太太說,同榮曾打電話給邱坤勝,告知可能會被查,所以他就去改名,申請另外一本帳簿,拿那份帳簿給他們看,因為錢都用光了,所以他沒有必要出來作證。

之後國民黨還邀請按倒黃文雄的警探James Ziede到台灣,是為了要獎賞他救了蔣介石的兒子一條命。那警探拒絕了。其實那時是槍枝走火,並沒有擊發出去。照黃文雄、鄭自才的講法,警察過去阻擋才走火。警察不阻擋的話,也打不到,因為距離沒有近到可以打中。

國民黨口口聲聲說蔣介石統治台灣,清一色的台灣人都擁護,只是一小撮的異議人士,少數人在反對。刺蔣事件戳破這種說法,讓國際人士了解台灣人反對蔣家統治的事實。


1970年4月18日,蔣介石的繼承人蔣經國應美國國務卿羅吉斯之邀,赴美做為期十天的訪間,以爭取美國政府對國民政府的援助。

1960年代末期,台灣留美學生的人數逐漸超過留日學生,有些人剛畢業、開始工作不久,財力很有限。很多留美學生靠打工、部分靠獎學金完成學業,對美國的社會和法律,可能不是很了解。「四二四刺蔣事件」對當時的台灣留學生、台灣和中國國民黨,都是一件非常震撼的大事,事後很多爭論對台灣獨立建國聯盟的影響也非常大,但是當時有些事無法公開,黃文雄、鄭自才逃亡,當事者無法出面清楚說明事件的過程。

四二四刺蔣的一聲槍響,引起全世界對台灣獨立運動的注目,美國、日本、歐洲、加拿大各地的電台與各大報紙,均以頭條新聞大幅報導。台灣獨立建國聯盟受這些爭論影響,但是沒有瓦解,台灣獨立建國運動照樣向前進展。

要了解「四二四刺蔣事件」,請參閱下列,黃文雄、鄭自才、陳榮成三人對該事件的訪談文章。
/林茗顯 製作網頁,2014/06/08 rvsd 


台灣青年

四二四刺蔣事件

「424刺蔣案」主角之一鄭自才訪談錄/共和國雜誌,2007-05-20

四二四刺蔣事件的回顧與反思/黃文雄,2003-10-00

【424剌蔣事件】誰證明鄭自財有罪?/陳榮成,2007-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