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自由、平等,美國獨立革命,法國革命    rdrcntr:5678 關鍵字: 自然法、自然權利
張貼時間: 2013-11-12 00:00:00
林茗顯 ip: 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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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平等,美國獨立革命,法國革命
/林茗顯 2013/11/11

美國的獨立革命和法國革命的理念提到自然法natural law, 自然權利被表述在美國的獨立宣言和人權宣言,以及法國的人權宣言(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Bill of Rights;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Man and of the Citizen)。

約翰洛克John Locke 是自然權利的最有系統的解說者。自然的情境(the state of nature) 已是一種社會情境,受大自然法則的支配,自然權利由此而得。美國獨立革命和法國革命,都受到約翰洛克的自然權利的影響。從他們的自然本性,他們取得某些權利和義務。每一個人本能地認知,為了相互有利,自然法要人相互容忍的意旨。這個觀點不易受到它將權利從規則或社會分離的異議。自然權利的理論和平等觀念密切關聯。洛克宣稱,大自然Nature的狀態,也是平等的狀態, "a state also of equality, wherein all the power and juristiction is reciprocal, no one having more than another, there being nothing more evident than that creatures of the same species and rank, promiscuously born to all the same adavantages of Nature, and the use of the same faculties, should also be equal one amongst another, without subordination or subjection..." 在大自然Nature的狀態,所有權力和司法管轄是相互的,無人比別人得到更多,在大自然顯而易見,同類屬的生物偶然生來就具有相同的大自然優勢,和使用相同的官能,應該相互平等,沒有從屬或隸屬...

and the law of Nature "teaches all mankind who will but consult it, that being all equal and independent, no one out to harm another in his life, health, liberty, or possessions..." 大自然的法則 教導所有只得咨詢大自然的人類,所有人平等和獨立,無人應該傷害別人生命、健康、自由、或財產...

約翰洛克宣稱,侵犯財產(指未經英國人透過國會代表的同意,而增稅)違反自然法。因為拫據這普天相同的自然法,所有的人對生命、自由、財產,都有自然的權利。國王和人民同樣都受這自然法的約束,這自然法包含一套任何理性的、合群的人都必須接受的規則。世間的統治者的權利不是來自上帝,而是來自與人民的契約(contract),統治者背叛此契約,人民有權利造反(rebel)(請參閱《政治思想的原則》第四章對自然法、權利、義務、人權的論述。)

傑弗遜起草的美國獨立宣言(1776年7月4日),這段句子被廣泛引用:
        We hold these truths to be self-evident: that 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 that they are endowed by their Creator with
     inherent and inalienable rights; that among these are life,
     liberty, &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that to secure these
     rights, governments are instituted among men, deriving their
     their just powers from the consent of the governed; that
     whenever any form of government becomes destructive of these
     ends, it is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alter or abolish it,
     & to institute new government, laying it's foundation on such
     principles, & organizing it's power in such form, as to them
     shall seem most likely to effect their safety and happiness.
	 
      我們認為,這些真理不辯自明:人生而平等,
    造物主賦與人類不可剝奪的權利,包括生命、自由、
    及追求幸福。為了確保這些權利,獲被統治者授權的政府
    因而建立。任何時候,任何形式的政府如果對這些目標有
    害,人民有權利改變或撒廢它,建立新政府;對人民而言
    ,政府依此原則奠基,權力依此形式組成,最可能達成他
    們的安全與幸福。

美國獨立宣言強調:「人生而平等,生命、自由、及追求幸福,是不可剝奪的權利」。獲被統治者授權的政府因而建立。任何時候,任何形式的「政府如果對這些目標有害,人民有權利改變或撒廢它,建立新政府。」

在美國獨立前的論戰中,出身律師的歐提士(James Otis)在其《英屬殖民地的權利》(The Rights of the British Colonies) 一文中認為:國家的最高權力屬於上帝,議會的法案 如果違背上帝的自然法則(natural laws), 即違反永恆的真理、公平和正義,就當然無效。他認為,即使下級觸犯法令,上級應否決其行為,而不是摧毀下級,如果居住在領土上的子民的基本權利可被上級剝奪,這將使上級握有置下級於奴隸境地的權力;即使對被征服的敵人和反叛者,如此作也是不對的。

影響美國獨立革命、也可說影響世界歷史走向、流傳很廣的一本小冊子,《常識》(Common Sense,1776年一月十日出版),據估計這本小冊子發行50萬冊,加上當時報紙的轉載和盜印書的流傳,曾經閱讀過該本小冊子的人超過百萬人(當時的總人口約兩百五十萬)。《常識》的 作者Thomas Paine 以人權宣言反駁Burke 的「法蘭西革命的反省」Reflections on the Revolution in France。

《常識》公開主張殖民地必須宣佈獨立,鼓吹殖民地人民為獨立而戰,獨立是唯一解決和衝突的方法。「它不只事關一天、一年或一世;世世代代子子孫孫都受這場對決的牽聯」。他呼籲殖民地人民,不要再妄想和解(reconciliation),因為臍帶已斷(The last cord now is broken)。培恩主張公開宣佈獨立,因為「如果美洲被認為是不列顛所有,無任何國家願意調解兩者的爭端;很難得到法蘭西和西班牙的援助」,「如果美洲人自認是不列顛的子民,在外國人眼中,將被認為是叛徒,因而將贏得很少同情」。

在這篇文章中,針對有人說大英帝國是母國,培恩說:
        「有人說不列顛是母國。那麼她的行為更可恥。即使
    野獸也不吃牠的幼兒,野蠻人也不會對其家人發動戰爭;
    因此,如果他們的主張是對的,她應受遣責;而事實上,
    他們的主張根本不正確,或只對一部份... 新天地(this 
    new World)是愛好政治、宗教自由,遭受迫害的人的避
    難所,他們來自歐洲各地。他們不是從母親的溫柔懷抱逃
    難來此地,而是逃離龐然惡魔妖怪的兇殘;而到目前為止,
    英格蘭的確是如此:這同一暴政將移民逐離家園,對他們
    的子子孫孫仍然窮追不捨。

法國的人權宣言(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Man and of the Citizen,1789年8月26日)呼應:「人生而自由,享有平等之權利」。

聯合國人權宣言第一條(1948年12月10日):
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Art. 1:
"All human beings are born free and equal in dignity and rights. They are endowed with reason and conscience and should act towards one another in a spirit of brotherhood" 人生而自由,尊嚴和權利一律平等。他們被賦與理性和良心,並應以兄弟關係的精神相對待。

聯合國國際人權公約第一條:
The United Nations Human Rights Treaties
Article 1
1. All peoples have the right of self-determination. By virtue of that right they freely determine their political status and freely pursue their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development. 所有人民都有自決的權利。基於此權利,他們自由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和自由追求他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

17世紀最早提起自然法的是荷蘭的思想家葛羅休斯Hugo Grotius(1583-1645),葛羅休斯生於荷蘭,是國際法鼻祖。葛羅休斯的理論基礎回歸到古西臘斯多亞學派(stoicism)的自然法。

1603年荷蘭東印公司在新加坡附近攔截、洗劫了葡萄牙船。當時葡萄牙是西班牙的一部分、與低地國交戰的敵對國家,爭議愈演愈烈,為了透過完整的理論解決爭端,葛羅休斯受命為此搶劫行動尋找法律正當化的基礎。葛羅休斯研究後,寫了《論戰利品與捕獲法》,其中一章「海洋自由」在1609年出版,力主海洋是國際海域,任何國家都可自由航行。這為現代國際法奠基。
荷蘭東印度公司(Dutch East India Company,荷蘭文為 Vereenigde Oost Indische Compagnie Compagnie,縮寫為 VOC)1624年在一鯤身(現在的安平)建立熱蘭遮城(Fort Zeelandia),在此設置臺灣政廳,派臺灣行政長官(Governor and Director of the State of Tayouan and Formosa)。
(關於Grotius的生平,請參閱《新荷蘭學》,郭書瑄等著,前衛出版,2011年12月,pp.21-29)

斯多亞學派堅信,人類自然地是一個家庭,一個人應該依順大自然而行,大自然Nature就是理性Reason。人是平等的理性存在者,這種理性的存在性不會因為種族的不同或是身分的貴賤而加以差別的

一個國家的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權利與義務是相對的,有權利就有義務。要追求生命、財產、幸福的自由,有義務不妨害別人求生命、財產、幸福的自由。法律的規則規定(prescribe),行為該尊守什麼,也就是套上義務或責任。權利在另一意義上隱含義務。享有權利,也可說,附帶覆行義務的條件。

自從17世紀,在西方有一堅定有力的看法,堅持所有的人依自然,享有某些權利,不因其特定的社會、法律、或政法治的制度而有所差異,而且這可由理性證明。上列的美國獨立革命和法國革命提到的自然權利、聯合國的人權,是一種自然權利的理論,是規範性normative rules的論述,不是一般法律的descriptive描述。

一般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規定什麼是應該的、什麼是違法的,而自然法則描述什麼是始終不變的。人權宣言,主要針對政府和立法機關的義務,而不是針對公民之間的關係的法令。人權是道德的,不分種族、性別、宗教信仰、膚色、教育、職業、財富、地位等等的分別,尊嚴和權利一律平等,一律平等。

自然權利的理論和平等觀念密切關聯。洛克宣稱,大自然Nature的狀態, "a state also of equality, wherein all the power and juristiction is reciprocal, no one having more than another, there being nothing more evident than that creatures of the same species and rank, promiscuously born to all the same adavantages of Nature, and the use of the same faculties, should also be equal one amongst another, without subordination or subjection..." 也是平等的狀態,在此所有權力和司法管轄是相互的,無人比別人得到更多,在大自然顯而易見,同類屬的生物雜亂生就具有相同的大自然優勢,和使用相同的官能,應該相互平等,沒有從屬或隸屬...

台灣人從清帝國時代的「三年一小反、五年一大反」,到1915年日治時代的「噍吧哖事件」以「刀槍不入」的義和團思想對抗已成為世界強國的日本,到中國國民黨外來政權的228大屠殺,不管用石頭對付荷蘭人的長槍、或以「刀槍不入」的義和團思想對付世界強國日本、或者「亞細亞孤兒」自己誤認祖國、或者組織被滲透、永遠有向敵方通風報信者,事後聰明看來,所有反抗都注定失敗,台灣人屢敗屢戰,思想和組織都在進步。台灣人如何從失敗中學習、再進步?不只西洋科學,西洋文化中的哲學、宗教、法律、文學、藝術等等都有許多値得台灣人學習的地方。台灣走向「民主、自由、法治、人權」,已經邁向正確的第一步。

日本在明治維新,向歐洲學習,成為強國。台灣人在1915年日治時代的「噍吧哖事件」後,開台從武鬥走向文鬥。但不少知識份子「亞細亞孤兒」自己誤認祖國,招來228大屠殺,造成領導斷層。中國儒家倫理思想,是一套「為君王賣命」的統治術,在儒家倫理思想和科舉制度下,中國古文人窮一生寒窗苦讀,為的是為君王賣命,從「書中自有顏如玉、書中自有黃金屋」到升官發財。在「惡性循環」的農民革命中,大多讀書人好像都與君王站有一邊,也是命命的對象。受過中國文化影響的台灣,很多當官的讀書人,就算留學美國,並沒有學到「民主、自由、法治、人權」,就算學習了,因受中國醬缸文化的浸淫,無法超脫。如果說大清帝國腐敗,但是清朝中的大官大多數不是漢人讀書人嗎?日本統治台灣50年,不管大中小學教育、交通、水力、電力、建築等等,留下那麼多的基礎建設,遍及東部和山地偏遠地區;而大清帝國統治台灣200多年,出府城東門外1-2里只有牛車路和田間人行小徑,現在的屏東被清帝國認為是「化外之地」。為什麼?

西方文化的哲學、宗教、法律、科學、藝術等等的發展,是一貫相連的。中國的讀書人發展不出像西洋文化中的哲學、宗教、法律、科學,或者可說,中國因為獨尊孟孔孟,無法「百家爭鳴、百花齊放」。即使留學歐洲學成的人對西洋文明有接觸和了解,但是在中國文化醬缸中,無法像「人生而自由、平等」對美國獨立革命和法國革命的影響,也沒有像「明治維新」對日本的影響。在儒家官僚体系下,大清帝國的維新和變法都失敗,但是在日本的武士階級後代的打拼下,「明治維新」成功。為什麼?

了解西方的思想理念,深入認識並深化「民主、自由、法治、人權」制度,應該對台灣人的思想的提昇有幫益。

盧梭Jean-jacques Rousseau說,人生而自由,人無處不在鎖鏈中(Man was born free, and everywhere he is in chains.)。又說,一開始受迫成為奴隸,懦弱使他們存在枷鎖中(The first slaves were made such by force; their cowrdice kept them in bondage.)。

從部落社會、奴隸社會、到現代,「人生而自由,人無處不在鎖鏈中」、「懦弱使他們存在枷鎖中」,弱肉強食,是現實人間世界,但是,有壓迫就有反抗和革命,「權利不是天上掉下來的」,要流血流汗去爭取,否則,只好「懦弱生存在枷鎖中」。

參考書籍/附註

S. I. Benn and R. S. Peters. The Principles of Political Thought
Social Foundations of The Democratic State, The Free Press, New York, 1965. (參閱《政治思想的原則》第四章對自然法、權利、義務、人權的論述。)

Rex Warner. The Greek Philosophers. Mentor Books, October, 1964, sixth pringting.

西洋哲學史(一),張正修著,台灣教授協會出版,台北,2005年4月初版

《新荷蘭學》,郭書瑄等著,前衛出版,2011年12月。

《新荷蘭學》

荷蘭東印度公司(Dutch East India Company,荷蘭文為 Vereenigde Oost Indische Compagnie Compagnie,縮寫為 VOC) 1624年在一鯤身(現在的安平,1624-1634完工)建立熱蘭遮城(Fort Zeelandia),在此設置臺灣政廳,派臺灣行政長官(Governor and Director of the State of Tayouan and Formosa)。 1625(?)年在現今的台南建立赤崁城(Provintia或Providentia),將政廳遷移到Provintia。

美國獨立革命/林茗顯